公告日期:2024-03-28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当战略发展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证券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经营战略、经营模式变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中长期发展的业务创新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形成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规划需要召开会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通知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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