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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5 20:17:56 股吧网页版
ST起步: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603557 证券简称:ST 起步 公告编号:2024-089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
前尚无法判断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者“起步股份
公司”或者“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
诉讼程序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公司近日收到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4)浙 11 民初49 号),现将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信息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彭盈松(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起步公司”)

2、案由:代位权纠纷

3、开庭时间:2024 年 8 月 22 日

4、诉讼机构: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起步股份公司向原告彭盈松代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5000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起步股份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原告提出的理由

2021 年初,被告起步股份公司出现较大资金缺口,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作为起步股份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向原告彭盈松借款,原告考虑到第三人香港起步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具有还款能力,故同意借款。原告彭盈松通过自己账户及第三方账户向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出借 6000 万元,钱款统一打至第三人实控人章利民账户,后归还 2500 万元,剩余 3500 万元至今未还。

2021 年 5 月 13 日,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与启元私享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下称“启元基金”)签订《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支付3000 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5 月 27 日,第三人与启元基金签订《合同终止协议》,
但第三人仅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归还保证金 500 万元。11 月 1 日,启元基金与
深圳博海产业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博海”)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第三人的 2500 万债权以及该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如有)等全部转
让给深圳博海。2022 年 1 月 29 日,湖州鸿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下称“湖州鸿
煜”)代第三人还款 1000 万元。2022 年 3 月 29 日,深圳博海将上述债权转让
给原告实控的湖州博盈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17 日,原告彭盈松与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湖州知晓商业管理
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第二条中明确“乙方(香港起步)尚欠甲方(彭盈松)债务本金 5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2 年 1 月 29 日及 2 月 22 日,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委托案外人湖州鸿煜
代被告起步股份公司归还兴业银行的商票融资借款共 100,123,457.73 元,该款项系从湖州鸿煜应支付给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亦即,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实质上向被告转让财产性利益 100,123,457.73 元,该金额属于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上述债权在代付后被告应及时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归还,第三人也未启动追偿程序。

原告认为,其对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的债权合法有据,应受法律保护。现第三人香港起步公司怠于行使其对被告起步股份公司的到期债权,已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代位权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民事裁定相关情况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彭盈松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4)浙 11 民初 4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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