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s/pdf.png)
公告日期:2024-05-24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二四年五月
吉林·长春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的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包括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
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亦不得互相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务主管部门作为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有以
下职责:
(一)负责本制度的修订、培训,以及组织贯彻执行、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项业务体系及业务流程的总体设计及优化,对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协调解决业务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和风控体系建设等工作;
(四)组织评估对外担保事项;
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上报至公司董事会。
(六)按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向董事会上报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法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审查和法律咨
询。配合财务主管部门每季度核查被担保人、债务人信用、履约、函证等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财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涉及担保重大事项内容,负责
对外担保事项的组织审议和披露。
第三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发生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前,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或本制度另有规定外,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
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
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
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建立
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