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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2 17:16: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08 号

关于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通脉,A 股证
券代码:603559;

李学刚,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吴晓军,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5 月 3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中通国脉通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出《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工作函),要求公司于收到工作函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多次延期回复
工作函,迟至 2024 年 8 月 7 日才披露工作函部分回复公告。截至目
前,公司仍未就工作函所涉其余部分问题进行回复并披露,相关问题涉及公司应收账款、存货计量等重大事项。

综上,公司未对定期报告工作函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5.2.11 条、第 13.1.4 条等有关规
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学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日常经营管理具体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晓军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13.1.4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学刚、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晓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尽快回复前期工作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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