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4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4-091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于 2024年 10 月 23 日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之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盛东商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长春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存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 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运营、经营管理造成了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司出现“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75)。
● 致同所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 年度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第(三)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及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 因公司被长春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
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
“*ST 通脉”,股票代码仍为“603559”,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 长春中院对公司重整的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发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债权
人申请重整并申请预重整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2024年 6 月 18 日,公司收到申请人的《通知书》,申请人因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长春中院提交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随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之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长春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
号综合楼商务办公 2002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晨,执行董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矿山机械销售;轮胎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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