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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6 20:05:35 股吧网页版
*ST通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7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4-101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或“法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 01 破 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以下简称“《复函》”)(2024)吉01 破 13 号,长春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准许公司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 长春中院已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决定书》及《复函》,长春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长春中院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公司重整期间继续
营业的报告》,管理人经调查认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有利于维护重整价值、维持上市公司地位以及维持企业稳定,提高重整成功率,请求本院许可。

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长春中院查明,中通国脉成立于 1986 年 6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14,331.3207
万元,主营业务是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提供涵盖核心网、传输网和接
入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网络工程和维护综合技术服务。2024 年 8 月 2 日,本
院决定对中通国脉启动预重整。2024 年 10 月 23 日,本院裁定受理中通国脉的
重整一案。在预重整及重整阶段,中通国脉内部治理机制仍在正常运转,经营管理团队稳定,企业具备持续生产经营能力,中通国脉的经营事务专业性较强,存在由债务人的相关专业人员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必要性。为有效对中通国脉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监督,中通国脉管理人制定了监督方案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中通国脉出具了承诺书。

长春中院认为,中通国脉组织结构较为完善,在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公司经营团队具有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同时,中通国脉有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自行管理有利于维护中通国脉的重整价值。且未发现该公司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监督中通国脉的自主经营事务。综上,中通国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鉴于长春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联系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 6399 号

咨询电话:0431-85930022

电子信箱:zqswb@ztgmcom.com

四、风险提示

(一)目前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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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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