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 2024-027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方同华、闫久江、王磊、张钟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方同华、闫久江、王磊、张钟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方同华、闫久江、王磊、张钟方:
经查,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宝岛或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130721906W)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 月至 9 月,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
达集团)因未按时偿还向哈尔滨湖时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双笙商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五味堂医药有限公司的借款累计 8000 万元,导致 2023 年上述三家公司在与珍宝岛的业务合作中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实质构成上市公司代控股股东向相关方偿还借款,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024 年 1 月,为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等问题,公司与控股股东及三家公司签订了《代为清偿协议》,约定由控股股东代三家公司向珍宝岛清偿往来款,偿还占用资金,迟至 2024 年
2 月 23 日创达集团才将占用资金及利息累计 8700 万元归还上市公司。上述关联
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条)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第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6.3.6 的规定。
创达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关联交易事项,方同华作为公司董事长、闫久江作为公司总经理、王磊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张钟方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创达集团有限公司、方同华、闫久江、王磊、张钟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财务管理及内控运行的规范性,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 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针对黑龙江证监局《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在黑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期间发现该问题时,公司及时对以上问题采取自查,并在黑龙江证监局《决定书》下发前已整改完毕。
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学习,持续全面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此公司对全体股东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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