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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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明环保”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伟明环保实施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伟明环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修订后的《﹤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内部决策文件、公司的
书面说明或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伟明环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伟明环保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所律师仅就与伟明环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明环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伟明环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修订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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