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引 言 ......6
第二节 正文补充事项 ......8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8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8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五、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1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4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6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2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5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37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8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39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42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5
十八、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5
十九、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6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7
二十一、 结论意见 ......47
第三节 关于《自查表》问题的核查更新......49
一、 《自查表》相关问题核查 ......49
第四节 问询回复更新 ......85
一、第一次问询回复更新 ......85
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85
问题 2、关于公司控制权 ......109
签署页......128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三星新材/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金玺泰/控股股东 指 金玺泰有限公司,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时发
/现控股股东 行人的控股股东
指 金银山,系发行对象实际控制人,即本补充法律意见
实际控制人/现实际控制人 书出具之日时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通过金银山管理
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金玺泰之 80%股权
金银山咨询 指 金银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 指 杨敏、杨阿永,系发行人原控股股东
原实际控制人 指 杨敏、杨阿永,系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
三星有限 指 德清县三星塑料化工有限公司,系三星新材的前身
三星玻璃 指 德清县三星玻璃有限公司,系三星新材之全资子公司
盛星进出口 指 德清盛星进出口有限公司,系三星新材之全资子公司
青岛伟胜 指 青岛伟胜电子塑胶有限公司,系三星新材之控股子公
司
国华金泰 指 国华金泰(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三星新材
之控股子公司
辰德实业 指 德清辰德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德清辰德投资有限公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