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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 邮编:200041
23-25,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六月
释 义......2
第一节 引 言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6
二、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内外部程序......6
三、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对本次发行的影响......7
签署页......8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三星新材/公司/发行人 指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所、国浩律师事务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发行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签章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有特殊说明情况的除外)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或股权比例与工商备案资料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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