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够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监事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一) 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监事的;
(二)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它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且一年内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视为不能
履行其职责,对不能履行其职责的监事,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三) 任期内有重大失职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担任监事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各款所述原因,公司不得随意撤换监事。
第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议事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
(五)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或客户的利益时,要求其董事、高级管理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五十日内召开定期会议,审议对公司年度财务情况、合规情况的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股东或客户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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