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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6 18:08:40 股吧网页版
康辰药业: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7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以下审议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
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本次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3、鉴于公司已公告实施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由 17.03 元/股调整为 16.73 元/股。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7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6.73 元/股向
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公司(含子公司)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 21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 2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46,100 万股。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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