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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1 17:46:54 股吧网页版
4-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引 言 ...... 3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1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8

六、发起人和股东 ...... 3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3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35

十、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以及权益 ...... 3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4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4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4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其它 ...... 4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4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4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46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47

二十二、关于《自查表》的查验情况 ...... 47

二十三、总体结论性法律意见 ...... 50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83,200.00
万元(含 283,200.00 万元),即发行不超过 2,832 万张(含 2,832 万张)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称“债券”或“可转债”)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天津、南京、三亚、杭州、广州及香港分所。目前,本所在全国有 180 余名备案合伙人,780 余名执业律师及律师助理,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由王文豪律师和郑嘉炜律师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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