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兼总经理)
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40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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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五月
关于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兼总经理)增持股份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508001 号
致: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的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再升科技实际控制
人郭茂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郭思含于 2024 年 5 月 7 日通过上海证
券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2,100,0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股份”)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职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增持股份事项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再升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再升科技的股份,与再升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股份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股份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 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经查验,本次增持人为再升科技实际控制人郭茂之女郭思含,目前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郭思含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之一致行动人。
郭思含女士,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查询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zhzxgk)、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如下情况:(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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