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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3 19:17:24 股吧网页版
再升科技:《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4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2024 年 8 月)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是指公司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原预计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因坏账、盘亏、灾害、技术淘汰等原因造成了资产事实损失,对损失事项进行确认并作出相应财税处理。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不包含未终止确认资产原值情况下各项资产减值的计提,不包含因资产处置而减少的资产,不包含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销售、折让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实物类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中: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
(二)债权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三)股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属于权益性质的金融资产;(四)实物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半成品、发出商品、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其他设备;
(五)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费、软件、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事实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低于资产账面价值,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
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资产核销的依据

第六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足以证明资产事实损失的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技术鉴定、经济鉴证、法津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七条 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依据: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及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
(二)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四)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取得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及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若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第八条 债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
(四)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个人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务产)已经清偿完毕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证明;
(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中)止执行等法律文件;
(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

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七)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八)属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等专项说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类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有效证据。
第九条 股权类资产核销的依据: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二)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三)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或查询证明、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等;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中)止执行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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