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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 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等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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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通信”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纵横通信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行权”)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纵横通信已向本所律师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实施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纵横通信本次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纵横通信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 年 4 月 28 日,纵横通信第六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8 日,纵横通信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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