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分公司、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促进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由公司单独或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公
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本条所述“投资”包含直接和间接投资,“控制”包括直接和间接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分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及子公司依法设立的,不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加强对分、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
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与子公司是平等的法人。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
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实行统一管理,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对
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管理控制,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作为分子公司事务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能
主要包括:
(一)子公司设立和终止可行性研究;
(二)子公司股权登记及股权变动审查;
(三)子公司重大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指子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及子公司发生的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的事项)日常监督管理及建立子公司管理档案;
(四)与股东派出人员日常联络、保管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等;
(五)协助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实施对分子公司有关业务的管理与指导;
(六)负责收取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并及时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
第九条 按职能部门管理分工,公司以下职能部门对分子公司履行管理及指
导职能:
(一)财务部: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负责分子公司的会计并表及财务信息收集和整理;对分子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动态跟踪与评价;
(二)证券部:负责分子公司须公开披露信息的披露工作。
第三章 股东派出人员的产生和职责
第十条 股东派出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推荐)到子公司中的股东代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委派(推荐)并经子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通过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并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二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依照子公司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按公司制度进行。
分公司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任命。
第十三条 股东派出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公司或派驻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贯彻执行公司战略和部署的能力,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三)在过去五年内未在所任职的任何机构受到重大内部纪律处分,亦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董事、监事职责;
(五)具备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能力。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股东派出人员:
(一)《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
(四)曾经担任公司派出人员,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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