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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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1 号市府恒隆广场办公楼 1 座 42 层(1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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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102 号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丰股份”、“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担任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禾丰股份拟实施的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确认: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的;所有复印件均与其原件相一致;所有原件或复印件上的签名及盖章均真实有效;并且,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是真实的。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75 号)核准公开发行 8,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
司的股票代码为 603609。
根据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169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卫东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 91,943.3663 万元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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