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28 号来福士广场 T2 楼 12 层
电话:0571-81965656 传真:0571-86799606
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所作出的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法律文件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3:00 在宁波市奉化区君禾智能产业园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阿华先生主持会议。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等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进行查验,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10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2,279,86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341%。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除独立董事朱承君、荆娴、非独立董事胡立波、张逸鹏、监事董桂萍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出席会议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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