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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5 18:38:37 股吧网页版
君禾股份: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君禾股份2023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6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28 号来福士广场 T2 楼 12 层

电话:0571-81965656 传真:0571-86799606

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君禾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所作出的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法律文件出具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三、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等进行了合理核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
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等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五、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七、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差异化分红而提交的材料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 A 股流通股,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公司已完成回购,使用资金总额为 9,680.14 万元(不含交易税费),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099.00 万股,暂时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根据回购方案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

2024 年 1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
果公告》: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27 名股权激励对象授予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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