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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6-22 19:03:04 股吧网页版
603628: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6-23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
露监管工作函相关问题的独立意见

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清源科技(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19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根据监管函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问题:前期公告显示,2019 年 12 月,为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加资金流动
性,公司先后向湖南新华水利电力有限公司、K/S Obton Solenergi Turner 转让包括南安市新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 5 家全资子公司 80%股权、以及德国甘孜林光伏电站项目。其中,5 家全资子公司 80%股权交易作价为 9138.44 万元,按照收益法评估增值率为 11.05%;德国甘孜林光伏电站项目交易作价 346.06 万欧元,按照收益法评估增值率为-0.84%。上述股权及资产转让后,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当期减少 5.17 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电站的建设、转固及并网等基本情况以及交易相关资产评估的具体过程,包括评估假设、重要参数的选取、盈利预测情况等,说明本次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2)结合电站建设成本、并网后盈利能力及运营成本等,量化分析公司出售上述电站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评估师及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电站转让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及经营发展需要,最终的转让价格是以专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且交易方式遵循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刘宗柳、郭东、贾春浩

2021 年 6 年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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