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延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新增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木股份”或“公司”)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徕木股份调整、延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新增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共计 64,814,814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68,790.7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全部到账,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2-2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分别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
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及子公司徕木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九亭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期末累计投
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项目 40,000.00 14,347.84
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研发中心项目 10,000.00 46.90
补充流动资金 18,790.78 18,810.65
合计 68,790.78 33,205.39
三、关于本次调整、延期、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及新增募投项目的概况
公司拟将“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项目”投资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额由 40,000.00
万元调整为 24,953.10 万元,并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 2023 年 12 月延期
至 2025 年 6 月;拟终止实施“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研发中心项目”。剩余募集资金25,000.00 万元,其中 18,000.00 万元投入到新增项目“绿色智造基地项目”;3,500.00万元投入到新增项目“企业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3,5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新能源汽车连接器项目”后续购买原材料、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