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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8 18:08:00 股吧网页版
镇海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9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规范、高效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
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监事会会议决议与定期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节 会议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八条 任何监事均可在任何时候向监事会主席提出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将所收到之议案列入最近一次监事会会议议程,除非监事会主席认为该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在监事会主席认为某监事的议案明显不当或不属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而未将该议案列入会议议程时,监事会主席应在监事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如提案人再次要求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得到一位以上监事的附议时,监事会主席应将该项议案列入本次会议议程。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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