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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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二)参会人员;
(三)会议审议议案;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
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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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并于会议表决前提 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的指示;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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