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9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
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
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
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四)应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发生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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