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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7 15:57:52 股吧网页版
畅联股份: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8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人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上述第五条的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的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本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后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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