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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7 15:57:51 股吧网页版
畅联股份: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8


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在履职过程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如适用);

(七) 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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