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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0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五月

关于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科技”“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华春光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春光科技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春光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春光科技的股份,与春光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春光科技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春光科技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春光科技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于 2024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于 2024 年 2 月 7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首次实施回购。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
公告》,截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935,500 股,占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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