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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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三祥新材、公司 指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2年激励计划 指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本次调整事项 指 本次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
激励对象 指 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三祥新材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祥新材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事项所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
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3、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非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2022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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