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公允性、合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
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人。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
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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