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225 号
致: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天马科技”)的委托,担任天马科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天马科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天马科技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36 号
文审核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7]16 号文审核同意,天马
科技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上市,股
票简称为“天马科技”,股票代码为“603668”。
天马科技目前持有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0007821745223 的《营业执照》,住所为福清市上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陈庆堂,注册资本为 45,666.8856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饲料、饲料添加剂、水产养殖的技术研发、技术服务;饲料添加剂、水产品批发;对外贸易;商务信息咨询(不含出国留学中介);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水产养殖;动物保健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含网上销售);配合饲料(粉料、颗粒料、片状料、糜状料)生产、销售(含网上销售);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成立日期为
2005 年 12 月 13 日,营业期限自 2005 年 12 月 13 日至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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