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0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接收、整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3%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三)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 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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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须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
(四)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研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
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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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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