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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5 18:16:09 股吧网页版
灵康药业:关于“灵康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6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45

债券代码:113610 证券简称:灵康转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灵康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100.84 元/张

回售期: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 年 7 月 3 日

回售期内“灵康转债”停止转股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 100.84 元/张(含当期利息)卖
出持有的“灵康转债”。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公开
发行了面值总额 52,500 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灵康转债”,债券
代码“113610”)。2024 年 6 月 14 日,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灵康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议案》。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规定,“灵康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灵康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灵康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灵康转债”第四年(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的票面利率 1.50%,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
数为 205 天(2023 年 12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3 日),利息为

100*1.50%*205/365=0.84 元/张,即回售价格为 100.84 元/张。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灵康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灵康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610”,转债简称为“灵康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即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

(四)回售价格:100.84 元/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灵康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 2024 年7 月 3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灵康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
“灵康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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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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