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管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四至条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计划或方案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形成业绩考核报告;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业绩考核报告及薪酬管理办法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决定最终的报酬分配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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