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8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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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专项法律意见
致: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及依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并于 2024年 1 月 5 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金额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2 月 8 日披露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
根据公司提供的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情况查询结果并经公司确
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6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 7,294,275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8164%,目前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 28,032,798.02 元,扣除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 2,803,279.80 元,以及报告期内因实施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发放的现金红利 38,226,130.60 元,加上以前年度
结转的未分配利润 481,766,984.01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期末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68,770,371.63 元。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50 元(含税)。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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