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意见
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
财务顾问声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本财务顾问”)接受收购方丁闵先生(以下简称“丁闵”、“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收购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丰科技”、“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
2023 年 5 月 7 日,求精投资与丁闵签署《海宁市求精投资有限公司与丁闵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于 2023 年 6 月 9 日签署了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求精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丁闵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33,800,381 股股份,占本次股份转让前公司
总股本的 20%,转让价格为每股 9.93 元,股份转让价款为 335,637,783.33 元。同
日,丁闵与上市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50,700,571 股(最终以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拟发行股数计算,丁闵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84,500,952 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38.46%)。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
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披露了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本财务顾问通过
日常沟通和审慎核查,结合晨丰科技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已向本财
务顾问承诺,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
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目录
财务顾问声明 ...... 1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4
(一)本次不触及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况...... 4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4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5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5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6
三、交易各方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6
四、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6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计划...... 6
(二)未来 12 个月内重大的资产、负债处置或者其他重大重组计划.... 7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8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10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 14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 15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 15
五、提供担保和借款...... 15
六、持续督导总结 ...... 15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交易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丁闵通过协议转让取得晨丰科技 33,800,381 股股票(占向特定对象发行前股
本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