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5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晨丰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4]字 1014 第 989 号
沈阳市友好街 10 号新地中心 1 号楼 61 层 110003
电话:024-2334 2988 传真:024-2334 1677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晨丰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4]字 1014 第 989 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晨丰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会议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制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债券持有人、本次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持有人会议公告材料,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全程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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