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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17:12:55 股吧网页版
石英股份: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桥路 1591 号虹桥迎宾馆 34 号楼

电话:(8621) 68769686 传真:(8621) 58304009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英股份”或“公司”)2023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对有关审计报告中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披露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披露时,不得因引用、披露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披露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以不超过人民币 130元/股的价格(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0 万元(含本数)。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累计回购股份 474,800 股,目前均存放于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回购指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且差异化分红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及《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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