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01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4)第 1031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者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
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者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10月16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14 点 00 分在江
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 666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鲁良锋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