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之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4)第 1118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
计划”)的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及相关方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各方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并据此发表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1001 室邮编:215008
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若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或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年9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2、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9月9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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