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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7 20:25:05 股吧网页版
宁水集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上海市淮海中路 1010 号嘉华中心 45 层 邮政编码 200031

电话:(86-21)54049930 传真:(86-21)54049931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水集团”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宁水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宁水集团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处,文件和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并相符。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
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宁水集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5、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相关事宜有关的中国境内法
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财务分析、投资决策、业务发展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及其结论等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
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宁水集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宁水集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4 月 13 日,宁水集团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4 年 4 月 13 日,宁水集团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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