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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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32404
致: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悦”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家家悦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对激励对象已获授期权未达到行权条件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
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已得到公司向本所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事宜之目的使用,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6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
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2024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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