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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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136-10 号
致: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一二”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侯慧杰律师、高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的调查和了解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查阅了七一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1 日公告的《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公告的《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发出的《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表及参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文件等。
本所律师已得到七一二的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七一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未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增加新的议案。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了《天津七一二通信广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须知、会议议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需审议的议案内容。
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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