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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7 18:56:49 股吧网页版
塞力医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塞力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塞力转债”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层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塞力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之法律意见书

致: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塞力转债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和《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塞力斯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 日在指定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塞力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债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投票采取现场记名方
式及通讯记名方式表决,通过通讯记名方式投票的时间为自 2024 年 6 月 12 日
上午 9:00起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上午 12:00 止。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6月 17 日 14:00如期在公司 A
栋 C 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6 月 11 日)下午收市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塞力转债”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公司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通过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未偿还债券张数共 26,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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