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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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206 号
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
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塞力医疗,A 股证券代码:603716;
温 伟,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政,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蔡 风,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18 年 10 月 19 日,塞力斯医疗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截至
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8,931,069 股,用于转换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对于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 3 年内依法予以注销,剩余 6,769,736
股已于 2022 年 11 月 5 日到期,公司未能在到期前及时办理注销手
续,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截至 2021 年 6月 18 日,公司实际完成回购股份 3,624,946 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 2022 年 11 月 6 日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期间,其中的 23,642 股进行了转股,剩余 3,601,304 股回购
股份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到期。公司未能在到期前及时办理注销手
续,未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使用,并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到期后未注销相应股份,与投资者及市场预期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7.7.1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温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政作为日常经营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风作为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我部前期已就前述部分违规事实,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温伟作出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099 号),本次不再重复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温伟、时任总经理王政、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风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合规运作并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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