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0 18:19:41 股吧网页版
天域生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

二零二四年五月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2G20230291 号
致: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德志律师、程欣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sse.com.cn/)发布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查验,上述通知与文件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14:00 在上海市杨浦区
国权北路 1688 弄 C4 幢二层召开,因部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提供了通讯接入的参会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卫国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9 人,代表股份 104,384,8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766%。

经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