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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7 17:06:30 股吧网页版
阿科力: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8


股票代码:603722 证券简称:阿科力 公告编号:2024-042
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762,621股,发行价格为27.72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5,179,854.12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7,866,711.65元(不含增 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7,313,142.47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4) 110C00035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公司分别与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 山支行(以下统称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 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专户账号 项目名称 存入金额(元)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51630180803808686 年产 2万吨聚醚 100,000,000.00

锡分行 胺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 487180976050 年产 2万吨聚醚 110,934,571.10

锡锡山支行 胺项目

注: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了未扣除的
部分发行费用以及前期已用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乙方)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
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2万吨聚
醚胺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邹万海、王怡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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