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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3 16:29:05 股吧网页版
鸣志电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以及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4 点 0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盘阳
路 59 弄 7 幢 16 号(近联友路)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1,177,73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171%。其中:
(1)现场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2,135,8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64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41,91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25%。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故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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