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17 18:21:04 股吧网页版
仙鹤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 69 号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邓颖律师、陆思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仙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仙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24-024),并决定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在浙江省衢州
市衢江区天湖南路 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星期五)14:00 在浙江省衢州
市衢江区天湖南路 6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
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9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有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62,059,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14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50,00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06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058,5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81%。

根据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