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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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3〕0258 号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星光农机,A股证券代码:603789;
何德军,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 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黎明,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吴海娟,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3年11月16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因内部交易对应的成本抵消错误等原因导致三季报存在错报,经更正,公司 2023年三季度末归母净资产由
442,457,703.14 元 调 整 为 460,334,964.76 元 , 错 报 金 额 为
17,877,261.62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的4.04%;公司2023年1-9月份归母净利润由-36,843,992.75元调整为-18,966,731.13元,错报
金额为17,877,261.62元,占当期已披露金额绝对值的48.52%。此外,公司还对若干现金流量表科目进行了更正。
综上,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何德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郑斌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王黎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财务总监吴海娟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发生错报的财务信息仅涉及季报,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德军、总经理郑斌、董事会秘书王黎明、财务总监吴海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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